債券是壹種有價證券,是各種社會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向債券投資者發行的債權債務憑證,承諾按壹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還本。債券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主要包括:壹是借入的貨幣資金數額;第二,借款的時間;第三,借款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到期補償(即債券利息)。
債券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層含義:壹是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這種關系的法律證據。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證券。
2.債券是壹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征:
1,還款。2,流動性。3、安全性。4,盈利能力。
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和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在請求權上處於類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受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沒有財產利益。信托關系中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信托關系,但債務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壹定存在信托關系。信托與債務的區別還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論破產中的權利差異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務關系,當債務人宣告破產時,債權人只能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財產。債權人在獲得清償時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信托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債務人是受托人,那麽在債務人(受托人)宣告破產時,這個債權人(受益人)可以獲得先於其他債權人清償的權利。
2.關於計息的區別。
在債務關系中,債務人借錢投資並獲得收益。當然,這個收入是屬於債務人的。債權人不得主張享有,僅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入資金。但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處於債務人的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受托人從募集的信托資金投資中獲益,但受托人(債務人)不能享受這種收益。收入應歸屬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冒險的區別
在債務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清償貸款的責任。借用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不減少其對債權人的責任。但在信托關系中,如果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使用,信托財產的毀損、滅失或資金損失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托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因受托人(債務人)的過錯造成財產毀損時,應當負責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