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電話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由申請人本人下載打印或在區(縣)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若搖號後單位未能取得該指標的有效編碼,則自動轉入下壹次搖號基數。未取得的指標有效代碼保留至當年6月65438+2月31,保留期滿後重新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擴展數據:
關於小客車數量調控相關要求的規定:
1.負責審核申請信息和檢查指標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各自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並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檢查職責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2.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和使用指標的行為,以及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北京市海澱區僑聯-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