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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註冊公司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認定如下:

(壹)虛報註冊資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行為主體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人、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上述主體不構成犯罪。

2.從行為的主觀方面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請過程中,因工作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有重大錯誤而虛假設立公司,且這些證明文件不是申請人故意提供的,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3.區別於行為對象。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註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4.從行為實施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利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現的,這些都指向註冊資本。所以,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假證件,沒有行騙,就不構成犯罪。

5.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定罪情節。公司在註冊公司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將以犯罪論處。虛報註冊資本是結果犯,即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登記手續是犯罪的前提條件。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那麽犯罪主體就是壹般主體,不包括單位。

2.主觀內容不壹樣。前罪的主觀內容是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後壹罪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目的。

3.不同的行為。前壹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後壹種罪的特征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司財物。

4.定罪的情況不同。前罪的定罪情節為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後壹種罪定罪只是數額較大。

5.侵權的對象不同。前壹罪侵犯了公司登記管理秩序和誠實信用原則。後壹種罪行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6.處罰標準不同。前罪的處罰是:個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壹罪的處罰是: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的界限。

1.收費形式不同。前罪為單罪;後壹種犯罪是選擇性犯罪。

2.不同的主題。前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後壹種犯罪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3.客觀行為不同。前罪是指行為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後壹種罪是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

4.行為發生在不同的時間。前壹種犯罪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犯罪後行為可以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

5.詐騙的對象不同。前罪的詐騙對象是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後壹種罪的詐騙對象主要是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以虛報註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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