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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公司辭退業績不好的員工?

第壹,公司對員工的“勸退”實際上是壹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逃避責任的形式。勞動者遇到勸退的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兩種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賠償標準為:工作每滿壹年,經濟補償壹個月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是指根據競業限制協議,在承擔競業限制的期限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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