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存在的理由,經過這樣的變更,集團公司不再需要註冊或者在名稱中體現,因為任何從事多元化經營,母子公司產權關系清晰,采取多事業部制結構的企業,都可以視為集團公司。
“註冊資本”是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或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或自有財產的數額。註冊資本是企業實物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根據實際資本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收資本比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註冊資本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示,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機關核準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主要依據。
壹.概念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申請登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資金數額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特別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本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際資本壹致。”
第二,方式
1.驗資後抽回註冊資本的部分或全部貨幣出資;
2.抽逃註冊資本中的部分或全部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
3.企業成立後抽逃註冊資本的部分或全部貨幣出資,再以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采用虛增利潤的方法,不承擔或少承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是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的名義提取;
5.在利潤分配上,采取“依次分配利潤”的方式,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達到以首次分配利潤的名義抽逃註冊資本的目的;
6.以反投資、捐贈、抵押擔保等方式掩蓋抽逃註冊資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