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業務許可證》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第四條跨省電網經營企業、獨立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地方獨立電網經營企業、批發購電和轉售供電企業、兼售電的地方電廠,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供電營業區和供電業務許可證。第二章供電營業區的原則和分類第五條根據電力生產和供應特點,為保證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和供電服務質量,壹個供電營業區內只允許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第六條供電營業區原則上以省、地(市)、縣行政區劃為單位,根據電網結構、供電容量、供電質量、供電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確定。
《電力法》實施前,同壹行政區域內已組建多個供電企業的,其供電營業區應按上述原則協商核定。第七條供電業務分為以下四類: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電營業區行政區劃(簡稱跨省營業區);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行政區劃的供電營業區(以下簡稱省級營業區);
3.州(自治州、省轄市)跨縣行政區劃的供電營業區(簡稱地市級營業區);
4、縣(市)跨鄉鎮行政區劃的供電營業區(以下簡稱縣營業區)。第八條為便於分級管理,根據電網結構和行政區劃的不同,省際營業區壹般可分為省、地、縣營業區三級;省級業務區分為地市級和縣級業務區;將地級營業區劃分為若幹縣級營業區;並在各營業區設立相應的供電營業分公司。第三章供電服務區的申請和審批第九條跨省供電服務區的設立和變更,由跨省電網經營企業向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獨立省級電網運營企業向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地級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獨立地方電網企業向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供電企業向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十條申請供電營業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企業章程;
2.具有滿足本地區電力需求的供電能力;
3.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場所、設施和技術手段;
4、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門技術和業務人員、管理制度、技術標準;
5.有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發展規劃;
6、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11條申請供電營業區者,應向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能夠反映營業區域邊界的供電區域地理平面圖;
2.設立供電營業分支機構和相應的供電營業區域;
3、電力容量及出版物、供電網絡及負荷分布圖;
4、電源及電網改造和發展規劃;
5、企業的性質、組織機構、人員構成和數量,主要技術業務人員的任職資格;
6.註冊資本;
7、電價及其依據;
8、購電量及協議文本;
9.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工具、計量、檢測、調度、通訊和運輸設備;
10,技術業務規章制度;
11,供電營業區雙方達成的劃分協議或意見;
12,其他必要信息。第十二條跨省電網經營企業在申請跨省營業區前,應當組織網直屬省級電網經營企業與鄰近地方獨立電網經營企業或者供電企業就省內供電營業區劃分進行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向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頒發供電業務許可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電營業區,有關雙方未就營業區劃分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兩省電力管理部門協商提出意見,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跨省營業區內的省級營業區,雙方就某壹部分營業區的劃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提出劃分意見,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省級電網經營企業申請省級營業區前,應當與相鄰的獨立電網經營企業或者供電企業就省內供電營業區劃分進行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方可向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後頒發供電營業執照。
雙方未能就某壹部分供電營業區的劃分達成壹致的,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協調確定並批準。
對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核定的供電營業區,壹方有異議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提出復核請求。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請求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裁定。
下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服從上級電力管理部門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