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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票否決可以隨便用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壹票否決的使用方式和依據有兩種,壹種是法律明文規定,壹種是公司可以通過自主協商使用。在壹票否決的使用上,要通盤考慮,慎重決定,不能濫用壹票否決。如果濫用這種權利謀取私利,可能導致公司正確的決策無法執行,對公司未來的經營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應該深思熟慮。

公司是中國市場經濟中最常見的組織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我國公司的內部組織形式日趨成熟。在壹般公司的內部組織體系中,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形成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局面。隨著中國對工人的重視,壹般企業也會有職工大會,公司在做壹系列決策時也要聽取職工大會的意見。我國公司法還有壹項制度:“壹票否決”。明文規定“壹致同意”(反對對條文的解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各方的意圖-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規定。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容易認定,所以本文重點分析沒有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決定的情況。在公司法律實踐中,“壹票否決”的適用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不同職能部門分別討論。股東持有的每股有壹票,這意味著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權。盡管如此,同股同權並不壹定意味著法律禁止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使用壹票否決權(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這壹點)。在這方面,實踐中可能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雖然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決議至少需要半數以上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規定更嚴格的表決權數量——即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股東壹致同意,這實際上賦予了壹個股東壹票否決權。第二種觀點采取嚴格解釋的態度。壹般認為私法如果不禁止就是允許的。但該條第二句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並未明確授權公司章程作出其他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其他規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強調資本)。用制度解釋的方法,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壹票否決權,那麽《公司法》第103條後半部分就成了壹紙空文,也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專章股東會,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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