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現在需要做的是認清國際反避稅的整體形勢,實事求是地解讀開曼和BVI經濟實質法案,重新審視和調整現有的海外框架,找到最佳的合規解決方案。當然,這些事情需要國內金融專業人士、海外離岸律師、海外會計師、海外秘書公司的全力配合才能做好。
首先,低成本海上結構的時代已經結束。
通過比較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實質法案內容,基本條款完全壹致。其他避稅天堂也會發行類似的經濟實質法案,所以我們認為隨著開曼和BVI經濟實質法案的頒布,低成本離岸結構的時代已經結束,應該是壹個比較確定的結論。
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體法案的頒布背景主要是為了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要求、BEPS行動計劃的全球實施和CRS的實施。OECD關於反有害稅收競爭的報告中提到,壹個國家實行什麽樣的稅制、稅制結構和稅率是壹個國家的稅收主權。但是,這個國家的稅收制度不能被用來進行有害的稅收競爭,侵犯其他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透明度是國際反避稅協議的重要要求。
畢竟,很多跨國公司在開曼和BVI設立商業實體並不完全是為了避稅,而是出於法律制度、外匯管制、信息保密等其他合理的商業目的。因此,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體法案的頒布不會導致離岸結構的徹底終結,但經濟實體法案提高了對離岸公司透明度的要求,這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離岸公司的設立和持續運營成本。因此,低成本海洋結構物的時代已經結束。現在,許多中國公司面臨的第壹件事是根據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最新經濟實質法案,審查其出於不同目的的海外結構,看看是否有必要繼續存在並及時進行調整。
二、如何看待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經濟本質是什麽?說白了,既然妳設立了商業實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基金),妳就想做生意。妳既然是做生意的,就要告訴我妳到底是做什麽生意的,在哪裏做生意,誰是妳的實際管理者,妳的實際管理機構在哪裏,他們履行什麽職能,承擔什麽風險。這個不說,就好像之前在開曼和BVI註冊,每年都不報壹樣。這種不透明的狀態會導致洗錢和避稅,也不符合現在CRS和FATCA的信息交換要求。換句話說,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實體法案並不打算結束離岸結構。畢竟,許多離岸結構有其他合理的商業目的,其目的是執行經合組織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中對稅收透明度的要求。
了解以上內容後,我們知道並不是所有的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都需要適用最新的《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以下公司不需要:
1,開曼,BVI國內(或當地)公司;
2.投資基金或投資基金。
3.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第壹種很好理解,也就是說如果妳是按照開曼和BVI相關的當地公司法註冊成立的當地企業,我們的理解是,這類當地公司在註冊條件的設定中提出了對當地人員擔任職務和經營場所的要求,而這些公司在註冊條件的設定中直接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所以不適用經濟實質法。
二是投資資金。對於投資基金,開曼和BVI都明確表示按照其相關投資基金法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可以不受《經濟實質法案》的約束,可見投資基金的註冊在這兩個地方還是非常受歡迎的。本辦法所稱投資基金,是指主要從事發行投資權益單位募集資金並將這些資金匯集起來進行投資,為權益單位持有人創造收益的實體。這裏的權益單位包括股份、信托股份、合夥股份或其他可以參與投資收益分享的權益單位。但是,應該註意的是,即使投資基金符合《經濟實體法》的豁免,如果它們符合CRS和FATCA定義的主體,它們仍然必須申報信息。因為CRS和FATCA對“投資實體”的定義更寬泛,涵蓋了這些投資基金。
第三是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這個比較好理解。我不反對妳在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但為了滿足稅務透明的要求,如果妳能證明自己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就意味著妳已經被納入了某個轄區的稅務監管。只要妳提交足夠的資料證明並告訴我,就證明妳是負責人。這不是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責任。目前,您不適用於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實體法案。
當然,如果壹家中國貨代公司在BVI設立貨代公司,實際人員和業務在中國,但利潤留在BVI,不交任何稅。現在,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已經實施了《經濟實體法》。如果妳說我免於開曼群島和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體法案,我告訴妳我是中國的稅務居民,那麽妳可以提供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那麽OK,妳可以被豁免。但可悲的是,妳要回國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妳還要為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那中國企業可能就不幹了。退貨成本太高。我只想依靠妳。我該怎麽辦?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報告說,妳必須滿足我的充分和適當的經濟實質性要求。所謂滿足經濟實施的要求,是指貴公司的“產生收入的核心業務活動”(CIGA)必須位於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為此,開曼和BVI對在他處註冊的各類國際公司進行了梳理,將“創造收入的核心業務活動”分類列出,即使在開曼和BVI具有經濟本質:
當然,以上列舉的核心業務活動是否都需要在開曼和BVI進行,或者應該進行多少,法案中沒有說明,我們也說不上來。我們看到開曼的經濟實體法案的準則中沒有明確的解釋。但如何以較低的成本滿足經濟實質法案,需要研究開曼和BVI當局的態度,也需要結合具體案例。
比如根據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和開曼的指引要求,傳統的無形資產控股公司策略應該徹底終結,人們在報告中已經把妳定義為高風險。也就是說,傳統上跨國公司只授予避稅地公司商標和專利,肯定不可能通過這種只有法律所有權而沒有經濟所有權的避稅地公司向全球公司收取專利費。因為妳根本達不到開曼和BVI知識產權業務的經濟要求。但是,是不是說這種模式就沒有變種了,也不是。只是意味著跨國公司實現這種避稅安排的成本更高,壹些商業場景不符合經濟本質,不經濟。
壹些大型跨國公司已經開始著手處理這個問題。這就是大家關心的蘋果愛爾蘭避稅問題的本質。既然妳要我有經濟實體,我就在愛爾蘭成立公司,招聘R&D人員,開展R&D活動,這就確定我在愛爾蘭有經濟實體。然而,R&D的核心業務仍在美國進行。此時,我在愛爾蘭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簽訂了聯合R&D的“費用分攤協議”,將專利註冊申請放在愛爾蘭公司,這樣我就可以通過愛爾蘭公司向全球公司收取專利費。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並不是跨國公司坐以待斃,而是大家需要根據各自的業務特點,重新安排全球價值鏈和業務活動,以最低的成本滿足經濟的實質性要求,同時獲得稅收利益。
太陽底下沒有什麽新鮮事,就像2016之前,我們在西藏註冊公司就可以享受到真正的9%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但西藏去年出臺了新的要求,要求在西藏註冊的企業享受15%的稅收優惠,必須符合《鼓勵西部大開發目錄》。繼續享受地方財政返還,需要根據安置西藏本地人、繳納社保、經營場所等條件綜合評估。說白了,像開曼和BVI經濟實體法案,可以在西藏註冊,但是要享受我的稅收優惠,必須在西藏有經濟實體。所以西藏享受稅收優惠的成本更高。
最後,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明確了經濟實體法案的申報時限和處罰:
第三,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毫無疑問,完全無視是肯定不行的。但是如何處理,要看每個企業的業務類型。
首先,我們發現很多中國公司在海外設立了很多復雜的、多層次的BVI和Cayman框架。此時,在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下,這些框架需要根據實際功能和要求盡快進行調整。例如,中國海外紅籌上市公司壹般采用雙BVI-Cayman框架:
此時,我們需要考察上下兩層的BVI和Cayman主體是否還需要繼續存在。如果有必要存在,應該用什麽樣的經營主體(如總部主體或控股主體)來申報經濟實質,直接影響妳的合規成本。同時,對於較低的BVI2和Cayman 2,如果只是為了規避轉讓香港公司股權的交易印花稅,每年保留這些實體的成本會更高,需要考慮經濟合理性。否則就需要優化調整海外不必要的中間結構,這就涉及到國內的直接和間接股權轉讓。最近在幫國內幾家公司調整海外架構,幫他們設計免稅間接股權轉讓調整方案,完成稅務合規申報。
再比如,很多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包括香港和美國)都會通過在BVI設立公司的方式給予員工股權激勵。《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前,BVI公司正式授予的成本低於通過信托授予的成本。《經濟實體法》實施後,這些BVI公司的合規成本每年都在大幅增加。這時候我們就要比較,是保留BVI,還是改成信托,或者直接授予。這些也需要根據最新的監管要求進行調整。
總之,說白了,在國際反避稅的新形勢下,如果妳設立的商事主體純粹是為了避稅,那麽商事主體的後期合規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因此,經濟實質法案也可以視為壹種經濟調控手段,即通過增加避稅成本來抑制避稅。
其次,從開曼和BVI的態度來看,他們並沒有壹棍子打死離岸結構。例如,對於純持股平臺公司,可以適用降低後的經濟實質檢驗標準。與此同時,Cayman的指導報告還說,公司可以雇人來做或外包與持有和管理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股份有關的活動。甚至《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指南也說,即使妳將所有“產生收入的核心業務活動”外包,妳也能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所以對於純持股的平臺公司,還是可以通過地方董秘公司來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當然,成本肯定增加了不少。據我所知,目前在開曼或BVI請壹個本地人做代表董事,最低的年費用可能也是65,438美元+0,000,這還只是請壹個本地人的費用,還不包括其他行政費用和董事每年飛去那裏開會的費用。
第三,作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可以免於適用經濟實體法案,這也是許多中國企業的壹種選擇。如果在開曼和BVI滿足最低經濟實質要求太貴,但妳不想或者不能回國(比如部分開曼是上市實體,涉及法律等因素),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做稅務居民是另壹種選擇。
第四,許多中國國內企業在海外註冊的公司從事離岸貿易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長期以來,由於開曼和BVI的監管要求較低,很多企業不設賬簿或者亂設賬簿,財務數據不真實。此時,在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體法案頒布後,這些公司面臨著高稅收風險。企業應及時聘請國外會計專業人員清理賬目,做到合規。如果企業不積極應對,不僅會面臨高額的罰款風險,而且在CRS下的數據交換回國內時,還會面臨因會計核算不完善而導致的高繳稅風險。當然,如《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指引》所述,妳不壹定要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才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案》。如果妳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號,納稅申報表和納稅記錄,妳也可以提交這些信息作為經濟實質法的豁免。所以對於很多中國企業設立的離岸貿易公司和國際貨代公司,是否可以在香港和新加坡的稅號繳稅(但無法取得稅務居民身份證)?我們認為後期還存在不確定性,這是否會被認為是故意規避經濟實質法案的行為,從而受到處罰,還要看進壹步的考慮。
第五,由於投資基金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案,是否可以在開曼和BVI設立投資基金,並以投資基金的形式開展後續業務,也是需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業務特點,與海外離岸律師溝通確定的事項。有些問題需要在實踐中進壹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