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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宣告破產的公司的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法律解析:債權人應在接到法院通知後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債權,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在法院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寫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因此,貴公司按時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是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在債權申報期滿後15日內召開。在法院或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在清算組或占無擔保債務總額65,438+0/4以上的債權人的要求下,應召開隨後的債權人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六十壹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核實債權;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收費和報酬;

(三)監事;

(四)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債務人繼續經營或者停止經營。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采用和解協議;

(八)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價格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壹)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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