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周圍的事物
2065438+2005年8月1日,禹州市古鎮王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貸款購房合同,分期購買二手路虎壹輛,價款60萬元。
王將車接走,交給表哥曹,曹將車抵押給小李,因為小李欠朋友30萬元債務。2065438+21 2005年9月,因王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車貸,某汽車銷售公司雇傭張某等人通過車內安裝的GPS定位系統找到肖某,強行將路虎越野車開走。當小李的父親李某出來制止時,張某強行駕車,致使李某受傷。
經鑒定,李為輕傷二級。案發後,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33萬元,李某對張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結果
近日,禹州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有期徒刑十壹個月,緩刑壹年。
提醒
負責本案的王俊友法官表示,在王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如果購車者逾期超過5天,某汽車銷售公司有權隨時將車拖走。王未及時付款已構成違約,汽車銷售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財產保全、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但某汽車銷售公司雇傭他人暴力駕駛,造成輕傷。
對此,王俊友特別提醒,作為壹種越來越重要的消費方式,抵押人和抵押受益人雙方都應忠實履行合同義務,理性維權,實現共贏,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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