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話銷售渠道,保險機構需要記錄所有保險產品的銷售全過程;
2、互聯網保險業務,按照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開展溯源管理;
3.在客戶群分布方面,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限在壹年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4、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的被保險人銷售保險期限在壹年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或者銷售投連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法律依據:《保險銷售行為追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音內容至少應包括銷售過程中的以下關鍵環節:
(壹)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保險提示、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的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給付方式、給付金額、給付期限、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應當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始時間及其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的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內容給予明確、肯定的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以及對該合同的認可;銷售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時,還應當包括保險銷售人員出示的產品說明書,以及被保險人復印的投保申請書的風險提示語句。
第八條保險銷售活動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當符合相關業務規範的要求,視聽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連續,能夠清晰辨認人員的面部特征、談話內容、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編輯。
第九條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非銀行保險代理機構在完成錄音錄像後,應當將錄制的視聽資料和其他業務檔案反饋給承保的保險公司。
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錄音錄像完成後,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反饋新單業務成功錄音等業務檔案信息。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視聽資料質量檢查制度,制定質量檢查制度,建立質量檢查信息系統,配備與銷售人員相分離的質量檢查人員,在猶豫期內對已成交合同的視聽資料進行質量檢查的比例不低於30%。其中,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保險業務視聽資料進行100%質量檢查。
保險公司在質量檢查中發現視聽資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
銀行保險代理機構自行保存視聽資料,未向保險公司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建立視聽資料質量檢查制度,自行進行質量檢查,並將質量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承保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電話銷售業務質量檢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