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按照《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應當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則,采用全國統壹的運營管理模式。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機構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機構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專門從事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的法人。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第六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承擔債券的集中登記、壹級托管和結算職能。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櫃臺交易承辦銀行承擔商業銀行櫃臺記賬式國債的二級托管職能。第七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設立和管理債券賬戶;
(二)債券登記。
(三)債券托管;
(四)債券結算。
(五)代理兌付債券本息及相關收益資金;
(六)跨市場交易和流通債券的壹般托管;
(七)為債券和其他質押品提供管理服務;
(八)代理債券持有人依法向債券發行人行使債券權利;
(九)依法提供與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和培訓服務;
(十)監督櫃臺交易承辦銀行的二級托管業務;
(十壹)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第八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壹)具有專用的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系統及設備,加強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
(二)建立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
(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定期對登記、托管和結算進行內部審計和檢查。
(四)制定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程,加強關鍵崗位管理。第九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合並、兼並、重組、分立等重大事項;
(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三)開展新業務,改變登記、托管、結算的業務模式;
(四)與其他境內外市場中介機構就債券登記、托管和結算開展業務合作;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壹)制定和修改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的原始憑證、債券會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債券到期後20年。第十二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編制並定期發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相關信息。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述信息。第十三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處理:
(壹)債券持有人查詢自己的債券會計信息;
(二)受托機構持債券持有人的書面委托,查詢相關債券會計信息;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詢問,收集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方便債券持有人及時獲取其債券賬戶記錄。第十四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披露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業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制定或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充分征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和債券持有人的意見,並將征求的意見報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