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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信托制度特點之比較

1.英國信托制度的總體特點應該說,英國信托制度深受傳統因素的影響,因此體現在自身的特點上:

(1)土地信托業務廣泛存在。因為英國的信托業務起源於民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中委托的信托財產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所以英國的土地等不動產信托比其他國家更為普遍。但目前,由於經濟的進步,英國的土地信托已經從過去的土地信托財產權益問題,轉變為以經營盈利和社會經濟進步為目的。

(2)優先發展個人信托業務。應該說英國信托業務與其他國家相比最顯著的特點是英國信托業務以個人信托為主,因為英國的傳統習慣是信托的內容多為民事信托和公共信托,信托的標的物主要是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所以在受托人方面,個人承擔的業務量占80%以上,法人委托的不到20%。

(3)公司信托業務集中化。雖然英國法人委托的信托業務比例不大,但英國信托業集中在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巴克萊銀行、米德蘭銀行、勞埃德銀行等四大銀行設立的信托部門(企業),這些部門占英國法人全部信托資產的90%。此外,保險企業行業也兼營部分信托業務。

2.美國信托制度的總體特征

從理論上講,壹個國家信托業的進步水平與其經濟進步水平密切相關,美國的信托業始終服務於美國經濟進步的需要:

(1)美國是世界上信托業務由銀行經營的典型國家。美國壹個突出的業務特點是廣泛發展銀行信托,即允許商業銀行在經營銀行業務的同時開辦信托業務。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都設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門從事信托業務,而美國的信托業務基本被大型商業銀行設立的信托部門壟斷。同時,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享有與商業銀行同等的地位,大部分信托企業也加入了美聯儲體系。

(2)美國的信托業務和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內部是相互獨立的。值得指出的是,美國的信托業務雖然大部分是由銀行經營的,但按照職責嚴格區分,即實行“職能分離、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分紅(即按信托投資業績分紅)”的原則。壹方面對信托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另壹方面禁止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擔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防止信托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3)在美國信托業的財產結構中,有價證券是重點投資對象。美國的信托業仍然把證券作為重要的信托對象。在美國1990個信托財產中,僅普通股投資的比例就達到了48%,企業債券占21%,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占18%,其他信托財產約占13%。這也是美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美國是世界上證券業最發達的國家之壹。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直接從事證券買賣和參股企業。因此,為了規避這些法律限制,銀行大多設立證券信托部門,充當證券代理人,既服務於證券發行人,也服務於證券購買者和持有人。這樣,美國的信托業也具有證券業務廣泛的特點。

(4)信托財產高度集中。應該說,美國的信托業基本上已經被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設立的信托部門所壟斷,專業的信托企業很少。目前美國排名前100的大銀行管理的信托財產約占全美信托財產的80%,處於無可爭辯的壟斷地位。

3.日本信托制度的總體特點日本也是當今世界信托制度發展速度較快、效果較好的國家之壹。其特點包括:

(1)銀行、證券、信托業務嚴格分開。日本政府通過各種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信托企業的業務範圍提出了嚴格的分離要求。除7家信托銀行和3家商業銀行外,其他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業務,兼營銀行業務的信托銀行僅限於與信托相關的範圍。在具體的業務運作中,日本的信托業也根據政府“長短期金融分離”的原則,利用日本信托財產大部分是長期穩定財產的優勢,確立了其在長期金融領域的重要地位,並與長期信貸銀行成為長期金融業務領域的迫切實踐者。

(2)寡頭壟斷行業市場結構。隨著1922和1943兩大法律規範的出臺,日本信托業的經營機構急劇集中。1950之後,由於政府對信托業的嚴格審批,日本的信托業壹直集中在7家至關重要的信托銀行手中。近年來,隨著日本經濟和金融的持續蕭條,日本信托業不斷被兼並重組,並有進壹步集中的趨勢。

(3)結合國情,註重創新。日本金融信托業務的發展更註重結合國情的創新。比如日本人家庭觀念很強,所以日本金融信托業務從壹開始就大力發展金融信托。此外,為了創造更有利的儲蓄,在1981中完善了財產形成信托、年金信托、員工持股信托和特定贈與信托,使日本的信托業務具有範圍廣、種類多、方式靈活、運作積極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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