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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轉讓

壹、營業執照轉讓流程:

1,股東大會決議以100%通過;

2.簽署轉讓意向書;

3、財務審計,清查資產,確認債權債務(函),確認所有者權益;也可以由轉讓雙方自行清理,達成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4.協商轉讓價格(按公司凈資產,而不是註冊資本)和條件,簽訂轉讓協議(合同);

5.資產交付時,雙方應在資產交接表上簽字確認;

6.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法人變更和承接債權債務等。);

7.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法人和投資者名稱);

8.變更工商登記。如果只是轉讓,不涉及其他變更,只能變更股東和法人;

9、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

10,銀行印鑒變更;

11,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

二。營業執照轉讓過程中法定代表人要求修改的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營業執照預變更申請書

2.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包括股東簽字和公章)

4.公司會處理修改後的事宜。

三。營業執照轉讓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公司或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導致經營失敗時,在辦理營業執照過戶過程中,需要註意以下內容:

1.轉讓後,妳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2.操作員的名字不能隨意更改。個體工商戶變更戶名的,註銷後需要重新登記,由新的接收人進行登記。

3.個體工商戶在營業執照轉讓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規範和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或者法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並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和具體變更情況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司變更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對修改章程作出決議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決議;

(二)合夥企業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變更涉及修改合夥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署或者由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修改或者補充的合夥協議;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應當提交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變更決議;變更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條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新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名稱的,可以在保留期屆滿前獨立申報名稱並申請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新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情況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繳新股的,按照設立時的出資和繳股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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