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無其他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可以成為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
企業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非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主要應註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有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既沒有玩忽職守,也沒有濫用職權,而是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損失的大小。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罰。
2.本罪與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聯方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聯方發放貸款。
(2)行為方式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說明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後者要求如果構成較大損失就能構成犯罪。
3.本罪與瀆職罪的界限
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罪與瀆職罪的主要區別是:
(l)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了壹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失職或濫用職權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壹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只表現為失職,其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嚴重的政治影響。
(3)主體要素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在中國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壹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是主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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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戰略合作協議1
甲方:_ _ _ _ _ _ _ _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_ _ _ _ _ _ _ _投資有限公司
丙方:_ _ _ _ _ _ _ _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三方合作方均位於_ _ _ _ _ _ _景區規劃區域內,且項目開發目標壹致,項目開發理念相近,為最大限度發揮各方經營項目優勢,更好地貫徹生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