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用人單位裁員需要什麽條件?

用人單位裁員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主觀性: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解雇部分勞動者,是無過錯解雇的壹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1)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法定申請並經法院許可,因勞動力過剩,需要裁員作為預防性整頓措施的。(2)用人單位近期經營狀況惡化,出現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等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以擺脫困境。此外,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在裁員前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上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原因不同而不同: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不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還約定壹方或雙方提出的條件,例如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補償勞動者壹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條件等,只有在這些附加條件的前提下,雙方才能約定。當然,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條件,就不存在條件達成壹致的問題。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壹、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是什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裁員方案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壹)可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用人單位裁員的法律程序是什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的程序是“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企業裁減人員經濟性規定》第四條提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情況;(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包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符合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對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三)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減人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五)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員證明。

  • 上一篇:疫苗相關的股票有哪些?
  • 下一篇:有限元分析軟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