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或不在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任職或兼職,即使按規定批準在企業兼職,也不得在企業取得股權。
2.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不得創辦商業企業,即不能是營利性公司的股東。
3.黨政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持有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公司股份,但可以持有原任職務管轄業務以外的公司股份。
4.黨政幹部辭去公職三年後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但涉及公司兼職(職)的,應向其原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職)的企業出具兼職(職)理由,由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