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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過年不給錢。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九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昌平生命科學園路23-2號1號樓6層。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勇,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凱,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

被告:訊通(北京)非開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

法定代表人:郝揚,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開偉,北京市壹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過程

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立案後,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郭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郝洋、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李開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的觀點

原告向我院提起訴訟: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9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5,438+099,737.5元(以90萬元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暫定利息為65,438+099,737.5元,自2065,438+06年2月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65438+2005年7月,被告與案外人北京碧水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園公司”)簽訂了《太原市晉陽汙水處理廠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碧水園公司為勞務承包方,原告為碧水園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原告與該工程,2015 10碧水園公司無法及時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經與原告溝通,由原告代為支付勞動報酬。基於此,原告分別於2065、438+05、65、438+00、65、438+05支付給被告20萬元,銀行電子回單附有“進水管路勞務費”;2015 116 10月16向被告支付人民幣20萬元,銀行電子回單附有“搶工勞務費”字樣;2015 12.23、1.500000元支付給被告,銀行電子回單附言為“取水管道工程人工費”。至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900,000元。之後,被告分兩次返還原告1,000,000元,其余900,000元未返還。鑒於該項目,被告與碧水園公司因和解無法達成壹致,於2019年9月23日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相關案件),要求碧水園公司支付其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其中涉及原告代碧水園公司支付給被告但被告未退還的90萬元。原告稱,被告未付的90萬元是原告為碧水園公司支付給被告的勞動報酬,應從碧水園欠被告的勞動報酬中扣除。晉源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未認定90萬元為原告為碧水園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後碧水源公司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相關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晉源區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認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0萬元為原告支付碧水園公司的勞務報酬。原告向被告支付“太原晉陽汙水處理廠壹期工程總承包項目”款90萬元,上述兩法院不予采納。原告與該項目無關,除原告為碧水園向被告支付的勞務報酬外,被告沒有理由和法律依據收取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返還原告9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不僅應返還原告90萬元,還應承擔原告的利息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將原告告至妳院,我們懇請妳院按要求作出判決。

被告的觀點

被告辯稱,第壹,原告支付給被告的90萬元是勞務費,不是不當得利。(1)碧水園公司作為案外人碧水園公司主導的太原市晉陽汙水處理廠壹期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承包人,於2015年7月與被告簽訂了《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原告是碧水園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代表其全面管理該項目的建設。在現場施工過程中,原告安排被告搶工期,導致工程量增加。因搶工期而發生的合同外工程實際成本為1479248.2元,超過了原告支付給被告的90萬元。對於未付清的部分,被告已向妳院提起反訴。為保證工程任務順利完成,原告分三次支付被告1,900,000元,並在每筆轉賬匯款中註明“取水管道工程費”、“取水管道工程人工費”、“取水管道工程人工費”。事後,案外人碧水園公司和原告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勞務費,便於財務核算,案外人碧水園公司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由於雙方長期友好合作,被告沒有給予太多考慮,直接轉回654.38+0萬元,但碧水園公司和原告不信守承諾,拒絕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甚至反悔不承認實際分包的勞務金額。然而,所有增加的工程量都是由原告公司,即項目總監張進安排的。希望貴院能和他核實壹下,是否存在因趕工期而增加工程量的問題。(2)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不當得利,與其母公司碧水園公司在與被告關於工程款的壹審、二審訴訟中認定的“工程款”(壹審判決書第三頁、二審判決書第壹頁)相矛盾。原告每次給被告匯款的附言也證明了款項的實際性質,應該是勞務費。第二,退壹步講,即使涉案的90萬元被認定為不當得利,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並通知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支付1.9萬元,分別為2015、15、2015、16、438+06、20萬元、2018。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由沒有法律依據,思維邏輯矛盾,案件超過訴訟時效,足以支持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事實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我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內予以支持。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65438+2005年7月,碧水園公司與被告簽訂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被告為勞務承包人。

此外,原告是碧水園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06年6月23日,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分三次將200元匯入被告賬戶。2006年2月1日,被告分兩次向原告賬戶轉賬230。

000元和77萬元,* * *就是1,000,000元(後記全是勞務費)。

再查,2065438+2009年9月23日,被告以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為由,將碧水園公司訴至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要求碧水園公司支付被告勞務分包費2117824.05元及利息損失。晉源區人民法院於2019 165438+10月21對相關案件作出民事判決,認為“我院無法核實增加費用的真實性,原告收集相關證據後,可以另行主張該部分權利。.....被告與案外人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通過另案處理更為妥當。" .後碧水源公司提起上訴,認為“壹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務費時沒有扣除90萬元,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時應當予以撤銷。“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金錢往來應當另行解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本案工程勞務費1063444.86元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2020年8月20日,經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被告名稱由“北京九通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名稱。

上述事實有銀行電子回單、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及雙方陳述為證。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無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人。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已生效的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均不支持碧水園公司主張本案爭議的90萬元從勞務費中扣除,建議由原告、被告另行協商解決90萬元。就90萬元而言,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支付654.38+0.9萬元後,被告向原告支付654.38+0萬元。作為2065年7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的承包方,以勞務費的名義向無合同關系的原告支付654.38+0萬元是不合理的。庭審中,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支付90萬元的合同依據或事實依據,故應承擔未舉證的不利後果。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90萬元並支付利息的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於利息的計算標準,2065438+2009年8月20日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原告的其他訴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聲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我們認為,碧水園公司作為原告母公司,就碧水園公司與被告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涉及的90萬元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采納,建議原告與被告對該90萬元另行處理。因此,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應當從相關案件的民事判決和相關案件的民事判決生效之時起計算,故本院不支持被告的上述辯護意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北京九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90萬元,並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清償完畢;

2.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9月25日的利息,以90萬元為基數,按照2019年8月20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再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計算。

三。駁回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400元,由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您可以按照不服本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訴請求金額交納上訴受理費。上訴期限屆滿後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的,上訴自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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