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的概念:
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和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3.董事會的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