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可見,董事會的表決權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通過公司章程來改變。
擴展數據:
當然也有辦法達到壹人多票的效果。比如雙方合作,甲方可以多派幾個董事,但只有壹個董事常年工作,其他董事全部委托工作董事投票,這樣壹個人可以多票,不違法。
根據《公司法》(2018修訂)
根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第三節“董事會和經理”第壹百零八條、第壹百壹十壹條和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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