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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

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序:

1,電話:

(1)股東大會會議依照《公司法》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會議;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三)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四)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時間和地點:

(1)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三)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直至股東大會閉幕。

3.臨時提案: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臨時提案內容應在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內,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和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方式進行,但表決要求:

(1)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必須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壹半以上;

(2)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過半數同意表決,即同意的表決權占出席會議總表決權的半數以上;第三,股東投票的依據是股份數。每股壹票,不是每個股東壹票。

5.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制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4)企業集團的法律問題也應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足夠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每壹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壹般應為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壹個股東只能委托壹個代理人,但壹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為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公司法除了上述法律明確規定了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外,還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在公司章程中設定自己職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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