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包括下列條件:
1.公司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限定人數;
2.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公司章程由股東* * *共同制定,符合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範圍;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的營業場所。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