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因此,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壹人。
擴展數據:
三者之間的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負責人。只有不設董事會的小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代表公司負責公司的決策和日常工作。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50條(1)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是公司董事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和執行董事會的決定,是公司的常設經營機構。在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只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不能對外代表公司。服從董事長的領導,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全面履行總經理的職責。
公司不設董事會,就沒有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長之間也不會有職務沖突。在總經理是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依據職權決定公司的事務。反之,當公司沒有董事會時,執行董事與董事長並不沖突,執行董事可以決定公司的壹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