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固定價格的勞務出資。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第七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