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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可以是公司的唯壹股東嗎?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合夥企業不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唯壹股東。有限責任合夥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應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償債責任。此外,如果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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