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變更的公司應與母公司或平行子公司在人員、財務、資產等方面獨立運作。未能做到“人員獨立、財務獨立、資產完整”的,必須調整完善。
(3)申請變更的公司無重大違法記錄。
(4)原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變更後的股份公司的繼承手續已辦理完畢。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有上市要求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限公司在成立後的最近壹年內,進行了合並、分立、股權轉讓、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總股本、總資產、凈資產、股東人數發生了70%以上的變化。原則上在工商變更登記後六個月。
(二)因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導致股本變動超過50%的,應當依法評估,以評估值為參考;評估凈資產與賬面經審計凈資產差距超過30%的,原則上不予變更;
(3)申請變更的有限公司,主營業務利潤不低於總額的70%。
(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
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壹人兼任,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減少交叉任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