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三至十三人組成。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註冊公司需要:
(1)公司章程、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公司住所;
(二)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可以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三)申請設立登記等申請材料
註冊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資者、法定代表人和監事的身份證明;
2.已完成的公司章程;
3.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或銷售合同及權屬證明;
4.設立登記申請表等其他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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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