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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和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存董事會議事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的組成是怎樣的?

董事會是由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董事組成的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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