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區別是什麽?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如下: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以不同方式組成,公司股東當然是股東會成員;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
2、法律地位不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法律必須設立的機構;董事會是決策機構,人數少或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3.職能和權力不同。股東會的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選舉和更換董事,對公司合並、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等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4.投票方式不同。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