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以公司章程為準。章程沒有規定的,采用壹般資本多數決。對公司壹般事務的表決可在公司章程中獨立約定,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表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的分紅方案實行壹人壹票表決”。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此時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即可通過。
2、重大問題,絕對資本多數決定。對公司重大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會的召集程序
1,電話
股東大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時間和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股票交存於公司,直至股東大會閉幕。
3.臨時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投票和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的方式,但表決要求:
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過半數同意表決,即同意表決權占出席會議總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股東投票的依據是股份數。每股壹票,不是每個股東壹票。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紀要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制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4)企業集團的法律問題也應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足夠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每壹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壹般應為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壹個股東只能委托壹個代理人,但壹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為行使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