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是怎樣的?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買賣股份的可行性,分析買賣股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戰略發展,分析收購人的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運作;
2.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轉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和驗資;
6.轉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國資辦審批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直接去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變更後的資本;
7.股權變動的公司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8、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