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麽區別:1,範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觸發回購的情形主要是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而有限責任公司觸發回購的情形也包括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但與前者不同。而且不限於此,公司還可以在其他情況下主動回購。有限責任公司:(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往往是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手段。(2)公司合並、分立或重大財產轉讓——涉及公司結構和資產的根本變化,從而改變股東原有的投資預期。(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股份有限公司:僅規定“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兩者價值取向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基於異議股東的請求被動回購股份,立法目的僅限於賦予少數股東退出機制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提供資本多數決下免受不公平待遇的保護;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有限責任公司依約回購,尊重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具有較為寬泛的價值目標,用於提高公司效率,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其積極作用主要包括:(1)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和財務結構,提升公司內在價值。(2)防止惡意收購。(3)在公司股票行情不好時進行股份回購,以增強社會投資者的信心。(4)有利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等激勵機制。(5)以異議評估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6)股份回購也是國有股退出的重要方式。3.兩者的後續程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回購後必須進入減資程序。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65年3月65日438+0實施)第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購買股東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回購後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轉讓或註銷。網邊肖提醒您,在沒有對股權的條件、程序和處置作出進壹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退出權的機制不是真正的股份回購。以上是為妳總結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幫到妳。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壹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有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