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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壹致通過。這壹規定是否違反公司法?

不違反,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大會決議表決作出與《公司法》不壹致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物權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未經股東本人同意,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強行轉讓其股份,是對股東合法權益的侵害。公司章程中多數決定的效力只應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和股東利益事項有關,而不應與股東個人利益事項有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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