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管理層的行為,保證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忠實履行職責,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本條網站載明,總經理是公司常設執行機構即經營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重大決策,在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本規則對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總經理的聘用
第四條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財務總監由控股股東委派推薦),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聘用合同可以逐壹聘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並經審計後離任。
第八條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總經理的職權
第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九)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1)非執行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十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總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有權指定壹名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
第十壹條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公司簽署相關協議、合同,處理相關事宜。
第四章總經理的義務
第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