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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制度的建立及其對公司發展的促進作用

壹般認為,有限責任制度起源於19世紀的英國,由1855年的《英國有限責任法》確立。隨後,許多國家通過公司立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制度。比如1892年德國通過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以及後來法國、日本等國頒布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標誌著公司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這些法律的核心要義是:出資人應當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國第壹部《公司法》頒布於1993年2月29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後來分別在1999、2004、2005、2013、2018五次修改。

截至目前,我國註冊法人企業已達3000多萬家。如果說公司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細胞,那麽有限責任制度就是公司騰飛的助推器。有限責任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對現代公司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克服了無限公司股東破產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刺激人們積極投資,便於廣泛籌集資金,極大地促進了大公司的發展。美國著名公司法學者、時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巴特勒在191紐約商會143年度晚宴上發表了題為《政治與經濟》的精彩演講,對公司和有限責任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他是這樣說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獨特發明,無論從其社會、倫理、產業效應還是政治效應來看,它都是更好的。”就連蒸汽機和電力也遠不如有限責任公司的重型設備。不僅如此,如果沒有有限責任公司,蒸汽機和電力也會變得弱小。“可以說,先進的制度設計本身是可以轉化為生產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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