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要求,經A公司同意,擬對A公司進行預重組..為此,特制定《A公司預重組框架方案》。
鑒於國家對重整前的調整沒有統壹的法律法規,我們結合重整前的研究成果和相關經驗,並參考部分地區重整前的規範性文件和案例,制定本方案。如本方案與今後法院發布的關於重整前的規範性文件相沖突,以法院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為準對本方案進行調整。
第壹部分:a公司的基本情況。
(略)
第二部分:重組前工作計劃
壹、預重整的定義
本方案所稱預重整,是指法院收到A公司重整申請後,在決定是否受理重整前,根據有關規定和法院要求,經A公司同意,由法院選定的臨時管理人在依法調查、債權登記確認、資產債務清理、重整投資人招募等基礎上,在確保信息充分披露的條件下,組織債務人、投資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協商並形成重組前方案,以投票方式收集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重組前的意見,由法院決定是否接受重組前方案後的重組,接受重組後,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采納並批準根據重組前方案形成的重組方案。
第二,預改革的目的
1.通過重整前,法院可以真實、全面地了解A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準確判斷A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的價值和可能性,決定是否接受重整;
2.A公司通過預重組,努力引入重組投資者,在與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充分協商後,形成預重組方案,並取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以降低重組成本,提高重組成功率。
三、重組前的基本原則
1.預重組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發揮債務人自我管理、自我救助的主動性,通過利益相關方的充分協商進行債務重組;
2.尊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願,充分發揮銀行債權人委員會在重組中的主導作用,運用市場規則和商業規則,形成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債權人都能接受的最佳重組方案;
3.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債務人信息,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為重組談判和債權人決策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
4.疫情防控期間,做好穩定生產、員工、債權人和社會工作,防止重組前過程中出現不穩定事件。
第四,啟動重整前程序
1.A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後,法院在重整受理審查階段啟動了重整前程序。
2.法院裁定對A公司進行預重整後,將作出“預”或“破申請”的案號,作出預重整決定,指定臨時管理人,並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預重整公告。公告應當包括債權人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在重整前不得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等內容。
3.根據債務人及其股東、債務人銀行債權人委員會主席、主要債權銀行及擬重組投資者的推薦,建議聘任北京館陶中茂律師事務所為A公司重組前的臨時管理人..
4.臨時管理人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擇為重整前提供專業服務的審計、評估機構,或由法院在我院專業機構備選庫中抽簽選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臨時管理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在重整準備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
(壹)臨時經理的職責和主要工作
1.全面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等情況。
2.登記、審核、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編制債權表;
3.通知申請執行人或者協調執行法院解除對債務人經營急需的銀行賬戶等資產的凍結、查封,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
4.監督債務人對財產和業務的自我管理,重點是業務合同的履行和資本支出;
5.在審計和評估機構的專業支持下,核實債務人的資產,清理債務人的債務,找出債務人財務困難的原因,分析債務人的重組價值和可能性;
6.公開招募重組投資者,引導和幫助債務人引進重組投資者,並與重組投資者簽訂相關投資協議;
7.責成債務人向債權人、重整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實披露與重整有關的信息;
8.組織債務人及其投資者、債權人、重組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談判,制定重組前方案;
9.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前方案進行表決;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征求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重整前計劃的意見;
10.重整前程序完成後,向法院提交重整前工作報告,提出是否受理重整的意見和建議。
(二)債務人的義務和合作事項
1.配合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調查,如實提交有關情況和資料;
2、誠信經營,勤勉管理企業,妥善維護資產安全;
3.接受臨時經理的監督,按經理要求匯報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經營決策需征得臨時經理同意或向臨時經理備案;
4.向債權人、重整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實披露與重整有關的信息;
5.除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支出或者以債務人財產為受益外,不得用於清償債務。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提供擔保、貸款或處置重要資產;
6.積極與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談判,並制定重組前計劃;
7.列席債權人會議,說明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以及重整前計劃的內容,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8.重整前,債務人的股東不得轉讓債務人的股權。
9.保持生產經營穩定,重組前不得以重組前為由裁員。
(三)債權人的權利和參與重整事務
1.向臨時經理申報債權,審核臨時經理制作的債權表;
2.獲取與債務人重組相關的信息;
3.出席債權人會議,審議和表決有關事項,選舉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4.參與與債務人、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的談判,參與制定重組前方案,並發表投票意見;
5.監督債務人和臨時管理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更換臨時管理人。
不及物動詞重組前的期限
1.A公司重整前期間為法院判決A公司重整前之日起至臨時管理人提交重整前工作報告之日止。
2.該計劃將預改革期設定為三個月。如有正當理由,經臨時管理人申請,法院可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