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2.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員工紀律處分措施
1.首先要註意核實是否有員工違紀的相關證據。如果沒有,需要先收集相關證據,及時將證據存檔,為以後的損害賠償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提供證據支持。
2.其次,查閱相關規章制度或管理規定,確定對該員工的行為進行處罰是否有相關“依據”(前提是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並告知勞動者)。
3.沒有相關規章制度“依據”的,要進壹步核實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3.工傷處理有哪些程序?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在事故發生壹個月內申報。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應當在壹年內申請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醫學診斷證明等。
2、治療後出現殘疾且傷情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並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傷殘等級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主要賠償有: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期間工資、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沒有保險是單位賠償的。
4.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存在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用人單位在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並進行工傷認定後,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和法院提起訴訟,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