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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訂的五年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應享有哪些權利?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五年勞動合同到期後,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關註兩點:

第壹,妳和公司簽了多少合同,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因為這涉及到要不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如果妳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或者在此之前已經訂立過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妳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能與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點需要註意的是,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按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這壹點很多人會忽略,重點是:勞動合同到期,不是我們自己主動要求不續簽,而是公司提出不續簽,也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這壹條還有壹個細節需要註意,就是說公司不能為了讓員工主動放棄續簽勞動合同,達到不支付經濟補償比如降薪的目的,而降低現有的約定條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壹致: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經濟補償金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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