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公司名稱變更有哪些程序?
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應加蓋公司公章。
(2)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決議內容包括:擬決議事項,修改相關章程,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字;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決議內容包括:擬決議的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由發起人蓋章或者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向董事會提交決議,決議內容包括:擬解決的事項和修改公司章程,並由董事簽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發起人蓋章或者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確認。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由出資人蓋章。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認證章)
本準則適用於依照《公司法登記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名稱變更登記;以上項目未註明復印件的,壹般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公司應當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公司名稱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樣的,應當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對設立集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準文件。註冊公司集團名稱或者申請在核心公司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時,除提交上述變更公司名稱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公司集團設立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公司集團設立申請報告、公司集團章程和集團成員單位名單。
申請變更的公司名稱超出其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權限的,由其登記機關按照公司名稱核準權限劃分,報名稱變更登記機關核準。核準後,即可進行名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