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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集團”的條件

企業集團:

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的母公司,集團章程中以* * *為標準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

應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這個條件有所變化。目前,已知組的最低標準是: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兩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擴展數據: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壹個強大的集團核心,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集團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了核心企業,還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也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應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核心企業和緊密型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持有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型企業和半緊密型企業應逐步發展資產鏈。

4.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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