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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壹是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銷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出售其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當收購再生資源。

進項稅額憑《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目前壹般納稅人購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的免稅廢舊物資,以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註明的稅額作為抵扣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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