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七條,單位申請的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企業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壹年度在本市繳納倉儲增值稅5萬元以上;
(2)非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有效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
(3)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且註冊年度在本市繳納倉儲增值稅5萬元及以上。
2.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八條,申請編碼的單位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壹)企業上壹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5萬元及以上的當年可申請1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增加1編碼,但每年申請編碼總數不超過8個;
(二)未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申請1代碼;
(3)新註冊企業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5萬元及以上的,可申請1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加1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超過8個。
3.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十條,申請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直接在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或在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
擴展數據: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輪候等方式取得。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相關審核部門應當配合指數管理機構做好復核工作,並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給指數管理機構。
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信息系統-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