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都是指目前不是公司員工的董事。外部董事叫美國,非執行董事叫英國。與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相對應的是那些既是董事會成員又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務的人。這種董事被稱為內部董事或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壹家小公司的最大股東。因為公司只有兩個股東,他無法設立董事會,所以只設立執行董事來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總裁這個稱呼不太合適。壹般是董事長(兼任)。他只出現在有董事會的大公司,按照管理權限是壹樣的。在少數情況下(執行董事),董事長、總裁和首席執行官都是同壹個人。我們稱他們為“董事長兼CEO”或“董事長兼總裁”,這些兼職大多為公司創始人所有。所謂非執行董事,就是在公司不拿工資,不在公司工作的董事。董事分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公司大股東和領導層沒有私人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