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在於公司債的主要特征:還本付息,這是區別於其他證券的根本。首先,公司債券反映了其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應償還,不是“投資”或“贈與”,而是壹種“借貸”關系。其次,企業債券不僅要到期償還,還要在本金之外支付壹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在壹段時間內將自有資金交給發行人使用的“回報”。對投資者來說是“投資收益”,對發行人來說是“資金成本”。確定利息有兩種方式:固定利息和浮動利息。對於利息支付,有兩種方式:到期壹次性支付利息和間隔支付利息(如壹年壹次和半年壹次)。1,公司債是必備證券;2.公司債券是貨幣證券和融資證券;3.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可以轉讓、抵押和流通;4.公司債券是認股權證。5.企業債券是用企業利潤來償還的,高風險高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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