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保證金的長期凍結和難以歸還,以及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法違規現象,也限制了建築市場的活力。為推動浙江建築業高質量發展,《通知》聚焦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制度短板,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總體部署。
具體而言,《通知》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減輕建築企業負擔、發揮工程擔保作用等方面的創新,頗具亮點和深遠意義。
1,多手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針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明確“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的保函代替”。通知首先規定,從2020年6月30日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工程保函的形式支付,已經以現金支付的保證金可以用工程保函替代。壹方面幫助建築企業以較低的擔保費替代全額保證金,另壹方面也引入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欠薪風險防控,行政手段與市場手段齊頭並進。
同樣,針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中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勞務費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單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勞務費與其他工程款單獨賬戶管理的基礎上, 《通知》按專業制定了人工費基準比例,並有人工費比例浮動機制:在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方可按基準比例浮動。
通知還鼓勵銀行和金融機構推出特殊貸款產品。壹方面可以減少專業工資賬戶無法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社會影響,另壹方面為勞務費分成比例浮動機制提供參考。此外,為從源頭上解決持續存在的拖欠工資問題,通知還從規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行為入手,旨在通過落實《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解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導致的拖欠“債務鏈”。
2、全面減輕建築企業負擔。
《通知》區分項目投資性質,從提高工程擔保替代率和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兩個方面減輕施工企業負擔,保障企業自主選擇。
首先,通知要求,新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自2020年6月30日起,要全面實行項目擔保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鼓勵其他投資項目大幅提高項目擔保覆蓋率,到2020年9月底實現50%以上,6月底65438+2020年2月實現80%以上。
其次,通知在浙江省2065年6月438+07《關於深化企業減負改革的意見》中政府投資項目履約保證金由10%降為5%、工程質量保證金由5%降為2.5%的基礎上,進壹步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標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超過50萬元。同時,通知還鼓勵其他投資項目相應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
此外,為解決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通知》正面要求“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除、限制或拒絕施工企業以工程擔保形式繳納的四類保證金”,但也負面迫使企業實現自主選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除以工程擔保方式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3、充分發揮工程保證的綜合作用。
為充分發揮工程擔保作為建築市場信用工具的作用,《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信用與工程擔保掛鉤機制,以差異化繳納保證金激勵企業守信:壹方面制定了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免收投標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政策,另壹方面, 還明確了相應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額度的失信情形。 通過倡導和保障守信行為,禁止和防範失信行為,工程擔保也能更好地促進建築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的有效運行。
除了“項目擔保+授信”機制建設,《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小額擔保核查綠色通道,旨在充分發揮項目擔保作為創新金融產品的作用。《通知》以風險管控體系為基礎,指導各擔保主體實現小額擔保“最多跑壹次”。未來基於科技的賦能,項目保障可能會從“最多跑壹次”升級為“根本不跑”。某種程度上,這是對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和“探索發展非現場核驗、核保、簽單”的響應,也是對NDRC《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招投標工作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和“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的響應。
為充分發揮建築業在“六穩”“六保”中的作用,省建設廳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定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制度改革政策,惠企減負。隨著保證金改革政策的實施,乘數效應的疊加,預計到今年年底,浙江工程建設領域有望釋放上千億元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