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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公司主要解決什麽問題?

早期公司治理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1932年,兩位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Means寫了壹本關於所有制結構的書。並通過壹系列咨詢輔導的“治理”措施,成功解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緊張關系,使得成本變成了財富。這段歷史成為“公司治理”這個偉大話題的開端。

通常的公司治理是指“三會壹層”(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和職業經理人),即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結構。世界500強企業、上市公司、大型公眾公司都是公司治理的典範,如殼牌石油、沃爾瑪、蘋果、豐田、大眾、聯想、海爾、民生銀行等。

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立於1961,於1999年發布了OECD公司治理準則,是公司治理發展史上的裏程碑。自出版以來,它已成為全球決策者、投資者、企業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國際基準。在經合組織和非經合組織國家,為了改善公司治理記錄,它們正在積極制定法律和規章的指導細節。金融穩定論壇已將這壹標準作為衡量健全金融體系的12項基本標準之壹。我國公司治理水平較低,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公司治理制度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創立和出現的。

在近20年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吳毅達先生以現代公司治理理念為基礎,在“系統論”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發展。通過與商業律師、會計師、管理專家的無數次碰撞、討論、總結,於2013正式提出“公司治理體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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