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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公司?

根據說明,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可以通過信函、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投訴所需材料:

1,員工來訪登記表;員工本人投訴的,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通過電話、信函(信)或電子郵件投訴的,員工應根據內容填寫投訴書。

2.員工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員工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工資表(單)、用工備案證明、處分證明、辭退通知或辭退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4.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如銀行蓋章確認的流水單、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單);

5、委托他人投訴的,提交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委托書應當由員工本人簽字,同時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壹,法律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由參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不是壹個可以商量的問題。壹旦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投保!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和權利,雙方都必須遵守和承擔。

解讀:按照規定,單位應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員工入職時必須與單位簽訂合同。壹旦發生爭議,合同可以作為員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憑證。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員工辦理社保。

對於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員工可以保留各種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資條、蓋章證明、工作服等。壹旦單位沒有辦理社保,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政府部門會進行檢查監督,責令其補繳員工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與單位發生爭議,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壹般為壹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壹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三、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和《服務證》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因為這項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具體研究。請線下聯系市人社局勞動監察局2189275,以便我局調查核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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