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債的壹般理解
從會計理論的角度看,負債是企業承擔的可以用貨幣計量,必須用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享有權利,債務人負有義務”。其中,負債具有以下性質。(壹)責任範圍的規定。即債務有確定的內容。約定債務的範圍由雙方約定,法定債務由法律或法院判決確定。②債務期限的確定性。債務有壹定的期限,沒有永久的義務。其含義包括有的因履行義務而消滅,有的因期限屆滿而消失,有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失。(3)強制債務清償。債務是壹種法律義務。債務人不依法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債務,並承擔不履行債務的法律責任。壹般來說,義務是壹種責任。責任是債務履行的保證,是國家強制確保債務關系的手段,是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負債經營是指企業以現有自有資金為基礎,為維持企業正常經營、擴大經營規模和開辦新業務而產生資金需求和現金流短缺,通過銀行貸款、商業信用和發行債券等方式吸收資金,並利用資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資產不斷得到補償、增加和更新的壹種現代企業融資方式。具體含義是:①資金來源是借款形式。以貸款、借款、發行債券、內部融資等方式吸收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自然人的資金,其所有權屬於債權人,債務人僅在規定期限內享有使用權,並承擔按時歸還的義務。②負債具有貨幣時間價值。到期時,債務人除返還債權人本金外,還應支付壹定的利息及相關費用。(3)借款是為了彌補自有資金的不足,用於生產經營,目的是促進企業發展,資金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隨意浪費。
2企業債務管理的利弊分析
負債經營是用他人的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支付借款成本後的剩余利潤,實現資本快速積累,加速企業發展的捷徑。正確理解債務管理對企業債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2.1債務管理的優勢
2.1.1負債經營可以給經營者帶來杠桿效應。負債經營者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是壹項固定支出,與企業利潤水平無關。當企業的總資產收益率發生變化時,會給企業所有者的收入帶來很大的波動。這種效應在財務管理中被稱為“財務杠桿效應”。負債對每股收益的杠桿作用可以通過計算財務杠桿程度來表示,財務杠桿程度(DFL)是每股收益的百分比變化與稅前利潤的百分比變化之比。杠桿系數可以表示為:
EFL =(δ每股收益/每股收益)/(δEBIT/EBIT)= EBIT/(EBIT-I)
其中,DFL——財務杠桿程度,δEPS——每股收益變化,EPS——每股收益,δebit——稅前利潤變化,EPIT——稅前利息,I——已付利息。
這說明只要負債經營的投資收益率大於利率,企業就可以盈利,負債經營可以給企業帶來明顯的財務杠桿效應。
2.1.2負債經營可以彌補企業經營和長期發展資金的不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總會出現各種需要資金的情況,單純依靠企業內部積累的自有資金,不僅在時間上不允許,而且在數量上難以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因此,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負債經營可以用更大的資金實力來擴大企業的規模和經濟實力,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企業不僅在資金不足時需要負債經營,在資金充裕時也需要負債經營。因為壹個企業內部積累的資金比較多,僅僅依靠自有資金的企業規模和使用的資金量總是有限的。企業可以通過負債有效地獲得和支配更多的資金,合理地組織和協調資金比例,改進技術裝備,進行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更新設備,擴大企業規模,拓寬經營範圍,提高企業素質,增強企業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力。
2.1.3負債經營不會影響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在負債經營的情況下,債權人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不會影響企業所有者的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