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如果是法人要找代理人);股東,或者不是。
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代表公司,行使決策權和管理權。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壹般為3-13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如果公司比較小,可以只有壹個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董事會的職責是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部分決議,決定和制定工作計劃、事項、規章制度等。
第二,
監事或監事會的作用主要是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因此,這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壹般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如果公司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就不設監事會,只有1-2名監事。
第三,
經理或總經理是執行層的領導者,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由董事會任命。他們的主要職能是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有些公司的管理者是董事或股東;有些公司雇傭職業經理人。
擴展數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參考資料:
公司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