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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的條件

發行新股的條件是:之前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間隔壹年以上。

其中,籌集到足夠的之前發行的股份是再次發行新股的前提。沒有籌集到足夠的股份,說明公司的經營前景不好,可能出現虧損,甚至可能喪失分紅能力。

因此,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以前發行的股票未能足額募集,則不得發行新股。

發行新股就是上市公司找理由發行壹定數量的新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壹般給予公司股份持有人十比三或二的優先配股。(如果不參與配股,妳的損失會更大。)其余都是網上賣的。發行新股的股價壹般是停牌前20個交易日算術平均值的90%,新股發行肯定會改變股價。

為完善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約束機制,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相關條件作出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除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凈利潤相比,以較低者作為計算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基礎。

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最近壹年及發行前壹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進度不低於70%。5.發行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0%的,發行新股的提案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發行議案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基礎計算。

在過去的12個月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占用資金或資產的情況。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最近壹年及壹期財務報表中不存在不穩定的會計政策(如資產減值準備過低)、或有負債過大或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情況。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整改已完成12個月。

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公司字[2001]第105號)要求,且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的金額可以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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